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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常识,但一些人片面地认为,危险驾驶仅与驾驶人有关,却不知车主也有可能成“共犯”。近日,建瓯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车主张某某和驾驶员陆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陆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10日,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500元。 去年11月24日,张某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小型汽车借给陆某某使用,当天二人在辖区某宾馆饮酒后,张某某在明知陆某某已处饮酒状态下,仍授意其驾驶车辆前往饭店继续聚餐饮酒。次日凌晨,张某某再次任由陆某某在持续饮酒后驾驶车辆返回其所居住的小区。当车辆行至小区入口时,陆某某因纠纷引发争执致路人报警。后经鉴定,陆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41.9mg/100ml。 检察官认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陆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陆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两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都应依法受到惩处。 检察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酒后不开车”,酒后不仅自己不开车,也莫要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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