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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问题 叶文同至今仍对2015年参评厦门市第六届“我最喜爱的十佳民警”的情形记忆犹新。当时他任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综合科科长。在此之前的十五年,他一直从事的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因为工作成绩优异,他曾获评“全省十佳法制民警”,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 评选“我最喜爱的十佳民警”需要群众参与投票。拍摄宣传照时,给叶文同设计的宣传形象是手里捧着一本厚厚的法典。也许宣传民警以为这个形象最符合法制民警的身份,毕竟他们天天都在跟法律打交道。叶文同当时心里有点不舒服,他暗想,就算是捧个代表公平正义的天秤也比捧本法典强。 不过,一个警察手里捧个天秤,感觉也怪怪的,所以叶文同最终没有说出口。更重要的原因是他当时并没有其他更好的建议。 时至今日,十年过去了,期间他调到经侦部门六年,但兜兜转转,最终又回到了法制部门,并担任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想起这件往事,他仍想不清楚究竟什么样的形象最能代表法制民警的形象。 但有一点他当时就很清楚,与那些穿着防弹背心、手持防暴枪的其他警种候选人相比,手捧法典的形象设计注定了他在宣传上一开始就落了下风。所以最终他以一名之差,落选“十佳”。 这个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在参评之前,他就深刻地意识到了法制民警在宣传上的弱势。弱势不仅在于形象上的不讨巧,更在于没有像刑警、特警那样精彩的故事可讲。而在宣传中,有没有好的故事实在太重要。法制民警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更多的工作是在办公室和案头,是阅卷和法律分析,是审核和执法监督检查,这样琐碎的故事谁有兴趣听? 而且,问问普通群众,有几个人知道法制民警是做什么的?大多数人对警察的认知仍主要停留在刑警、派出所民警,甚至户籍警和出入境管理民警身上。法制这个“独特”的警种完全超出了他们的经验和认知范围。 这不能怪他们,毕竟大多数人少有与这个警种打交道的机会。只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个警种常常在暗处隐隐影响着人们的命运。 质检员,或踩刹车的人 如果非要用一个比喻来形容法制民警,最恰当的或许是“质检员”。更形象的比喻则是——“踩刹车”的人。 法制民警的主业是审核案件。如果说民警执法办案像是在生产一件产品,那么法制民警就是质检员。法制民警不仅要在案件正式“出厂”(如作行政处罚、移送审查起诉)前进行检验,在办案的一些重要环节,如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也需要审核把关。“质检”的范围包括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已收集充分、量罚是否合理等方面。 “质检”不过关,轻则责令“返工”整改,重则直接判令不准“出厂”。 不论是“返工”还是不准“出厂”,对于民警来说都意味着对前期办案的否定,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责任。这对于那些经常“正义感爆棚”的办案民警来说,实在难以接受。办案往往就像在黑暗的隧道里开车,破案就像终于看到了隧道尽头的亮光,终于上了高速路,可以狠踩油门时,却突然有人要给你踩刹车,想想那种滋味。 可是法制民警干的就是这种“得罪人”的“踩刹车”的活。 “踩刹车”绝不是要捣乱,恰恰是为了执法中不翻车,不出现冤假错案。道理很简单,可碰到自己头上,就没那么容易接受。所以对于法制民警来说,“踩刹车”不仅考验专业水平,更考验勇气。能否不顾情面,真正做到“刀刃向内”,并承受得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是评价一个法制民警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善于补“漏洞”的人 即便“质检”再严格,总会有漏网之鱼。这种情况似乎总是难免。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法制部门在加强“质检”的同时,还会对已经“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专业术语叫“执法质量检查”。 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如果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还有更直接的申诉方式,比如提起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事后救济方式,比如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太重,即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请求复议机关重新审查。如果原处罚决定确实有误,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在2020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行政复议既是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也是公安机关自我纠错的一个重要手段。 叶文同长达15年做的主要就是行政复议工作,他亲身见证了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几次变革。1999年,也就是叶文同被分配到法制部门工作的那一年,行政复议制度迎来一次大的变革,《行政复议法》正式颁布实施。叶文同所在的复议应诉科具体承办全局的行政复议案件。2003年9月,厦门市公安局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2009年,叶文同担任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 15年间,叶文同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50多件,许多案件叶文同至今还印象深刻。因为行政复议虽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居中审查的方式颇似法官审案,“法官”是否能够公正裁决直接影响复议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叶文同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对于存在执法错误的案件,坚决有错必纠。 “坚决有错必纠”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有时还会遇到较大的阻力。特别是有些案件,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如果撤销或变更,意味着办案单位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有错必纠,压力可想而知。 在巨大的压力下,叶文同并不是没有动摇过,可是每次想到如果不能做到有错必纠,行政复议程序就是在“空转”,行政复议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天秤两头,一头是行政机关的所谓“颜面”,另外一头却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枉法裁判”,不仅失去了老百姓的信任,自己也是在执法犯法。 每次这样一想,叶文同就不由浑身一震,全身发烫,思想上就变得坚决起来。 他把自己比喻成一个善于补“漏洞”的人,执法中哪里有“漏洞”他就把哪里补起来。15年间,他补了不少这样的“漏洞”,有力地捍卫了复议机关的公信力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不过因为案件内容属于警务秘密,他的这些努力,除了那些直接受益的当事人,没有局外人能够看到。他的心血全部隐没在一本本厚厚的卷宗材料里面。即便是参加类似“我最喜爱的十佳民警”这样的竞选活动,需要面对群众宣传先进事迹时,他能够展示出来的也只是一组组数字。 “六边形”战士 如果不穿警服,也许你猜不出叶文同的身份。他长得文质彬彬,人又和蔼可亲,脸上常带笑容,碰到每个认识的人,都会主动亲热地打招呼。 可熟悉他的人都知道这个人称“叶不同”“叶大侠”的人是公安法制领域内功十分深厚的“六边形”战士。 叶文同法学功底深厚自然不用说。他1998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从事法制工作可谓“专业对口”。2002年他又报考了厦门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差一点继续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制部门工作近二十年,经验十分丰富。 叶文同还是有名的“教官”。刚进法制部门,他就“赶鸭子上架”当起了“小教官”。那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他奉命到外地参加培训学习,学完归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培训本局民警的任务。这对于他这样一个刚从校园出来,尚不习惯在公众场合讲话的人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可是二十多年之后回忆起这件事,他很感谢当时的领导给他这个机会。因为讲课不仅锻炼了他的语言表达能力,还逼着他不断去学习、研究,提升业务能力。 讲课从此变成了叶文同的一项日常工作,很快他就变得“名声在外”。他被市公安局聘为兼职教官,常年在市警校为初任民警培训班、警衔晋升培训班授课。后来随着知名度越来越高,他还多次应邀为公安部、省公安厅组织的业务培训班授课,更被吸收为厦门市政府“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还被厦门大学法学院、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聘为校外导师。因为教学成绩突出,2011年他被评为全省公安模范教育训练工作者。 叶文同又是有名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叶文同早早就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了公职律师资格,还被市公安局聘为了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多年来他共代表公安机关出庭应诉200余次。他的专业、认真,获得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叶文同还是撰写调研文章的高手。他的第一篇调研文章写于入警不久,在进行行政复议法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没有关于申诉是否不加重处罚的规定,于是撰写了《浅谈在行政复议中适用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这篇文章是他的随手之作,一开始并没有想过发表,可是一个偶然的机会,这篇文章不仅发表在1999年的《人民法院报》,还在本地媒体《厦门日报》《厦门审判研讨》上发表了。 文章的发表自然让他十分惊喜,也极大地调动了他撰写调研文章的积极性。从此以后,他在学习和工作中开始有意识地寻找有研究价值的课题,并陆续撰写了十余篇调研文章,全部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截至2021年,他已在大学学报和公安部主办的学术刊物《公安研究》上发表论文5篇,在省级以下学术刊物发表近十篇。此外,还有8篇论文在各类征文比赛中获奖。因为调研工作成绩突出,2013年,叶文同被评为全省公安调研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叶文同还具有很强的信息化应用能力。二十多年前,公安信息化工作刚起步,叶文同就敏锐地意识到信息化在未来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他积极主动参与了市公安局公安执法综合信息系统和案事件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还作为网络管理员负责维护法制部门的执法服务平台。 可这些能力在叶文同看来,只是法制民警都应该具备的“基本功”。也许他是对的。因为在法制民警中还有很多像叶文同这样优秀的民警,他只是他们的一个缩影。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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