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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对被告企业浙江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施某某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新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公司及胡某某主动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危废处置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2021年12月起,胡某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施某某作为厂长,明知朱某某(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交由其处理。此后的一年半时间内,胡某某、施某某将1000余吨铝灰渣分批次通过货车运至新罗辖区,由朱某某事先联系好的姚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进行非法掩埋处置。 案发后,涉案全部废铝灰被新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及时将含表层覆盖土在内的所有铝灰渣清运至第三方处置机构暂存。经检测认定,现场查获的废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中的危废物铝灰渣。 案发至今3年内,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包括公司负责人、驾驶员、非法掩埋人员、中间“联系人”。经审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人、依法提起公诉6人、追捕到案1人、追诉1人,实现对该系列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的全链条打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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