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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4年11月,王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老陈”(身份不明)。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某在“老陈”安排下乘火车从河北到新罗区,以“贷款需要银行卡走流水”为由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获取的资金。2024年11月19日,王某某在新罗区多家银行ATM机上取现,并将款项交付给他人。经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关联被害人韦某某被诈骗案件,涉及被诈骗资金2万元。 新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认罪认罚,遂提出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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