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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4万元。 2023年3月至6月,为获取高额报酬,蔡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先后提供两张银行卡给上家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获取的资金,并通过银行ATM机取现、支付宝充值等方式,将资金交付给张某某。除介绍蔡某某外,张某某还唆使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取现后转交给上家。经查,上述银行账户涉及多起诈骗案件,转移涉诈资金共计18万元,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100元,蔡某某非法获利2760元。 新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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