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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郭某驾车多次前往龙岩市新罗区某矿山,盗窃矿区铺设的铜芯及铝芯电缆线、废铁、电机,并将盗窃所得物送回收站回收。2024年3月18日晚,郭某再次驾车前往高陂镇一工地,盗窃多辆挖掘机和铲车的电瓶,并于次日将盗窃所得电瓶送回收站回收。2024年3月20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永定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郭某在短短月余共计实施盗窃22次,非法获利共45137元。经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盗窃的铜芯电缆线2298.4斤、铝芯电缆线4194.9斤、废铁2078斤、电机1部、电瓶8个,价格共计47989元。 永定区检察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盗窃罪对郭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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