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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6:21:05

劳动争议如何解?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4起典型案件给出答案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张昇 陈锐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在职场中,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责任划分、竞业限制义务等问题常引发争议。常常会因为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等,导致纠纷处理陷入困境。近日,福州长乐区人民法院梳理了4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通过司法实践厘清法律边界,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指引。

案例一: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法院:综合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

长乐某运输公司是从事设备运输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系该运输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23日,汪某到达李某指定的公司注册地,后李某通过微信对汪某进行工作安排,内容涉及任务指派、车辆驾驶和定点加油等。

不料,仅4天后,汪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汪某的配偶刘某以汪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长乐法院。

法院审理

综合招用过程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仅工作数日即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领取报酬,因此无法结合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但是,根据查明事实,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昵称“运输公司吊装”的微信账号,招录汪某到运输公司注册地工作,为汪某提供车辆作为劳动工具,并通过微信向汪某发送工作指令、进行考核管理。同时,李某给汪某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人员招用过程、工作内容、工作管理等情况,可以认定李某招用汪某系职务行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运输公司与汪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秩序。

案例二:

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应向谁索赔?

法院:索赔应找对适格责任主体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1年,王某在长乐某建材公司从事操作工。之后,王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发现疑似尘肺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鉴定结论为职业性尘肺二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为此,王某向长乐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建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应向社保险部门提起理赔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此,法院对王某保留与建材公司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王某诉请的各项费用,法院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应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起理赔申请。法院最终判决保留王某与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动者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向公司主张保留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至于劳动者主张的各项费用,因公司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起理赔申请,公司并非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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