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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后竟在事故现场故意二次饮酒,企图掩盖肇事前饮酒的事实。近日,永安市公安局槐南派出所民警识破驾驶人罗某某掩耳盗铃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 5月30日11时30分许,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槐南镇农贸市场时,与停在路边卸货的小货车相撞,导致左手受伤。槐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到场处置,在与双方沟通时,民警闻到浓烈酒气,当即要求对两名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小货车司机配合完成检测,轮到罗某某时,他立刻辩称:“我是刚才喝的酒!因为撞到手太疼,我就到隔壁小卖部买酒喝,老板可以作证。”面对民警询问,他更质疑执法合法性,声称“出事后喝酒不算酒驾”等,情绪激动且拒不配合。 罗某某的反常举动加深了民警怀疑,民警当即依法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但罗某某仍坚称“事后饮酒”,甚至以“受害者”身份指责警方“限制人身自由”。 为查清事实,民警走访调查,证实事故发生前的上午11时许,罗某某已在该小卖部购买并饮用了两瓶125ml酒。铁证面前,罗某某最终承认事故前饮酒且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经检测,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安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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