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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作案工具全部依法予以没收。 2024年5月,罗某某擅自携带锂电池、逆变器、铁线、塑料棒等工具,到长汀县某乡镇农场农田处,利用该工具布置电网,狩猎野猪。电网布置好后,罗某某接通电源,并在农田下方约150米处的废弃房子内守候。在此期间,长汀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接举报前往查看,罗某某心虚逃跑。两日后,罗某某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罗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平衡,还触犯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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