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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武平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邹某、胥某、张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经查,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张某和胥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名牌注册商标的发动机润滑油、车辆齿轮油,后加价销售给邹某,分别非法获利5600多元和6300多元。而后,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张某、胥某处购进的上述假冒商品加价后,以龙岩市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多名消费者,销售金额累计12.3万多元,从中非法获利4.1万多元。 武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胥某和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提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不等、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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