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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工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该怎么办?近日,漳平市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检察监督案。 6月6日,社区矫正对象姜某某因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月26日,姜某某到漳平市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入矫后,姜某某因异地工作需要向某司法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但该司法所未予以审批。 “我在漳平接受社区矫正,上班地点却在江西省上饶市,为了保住工作,我需要长期待在外地,但是司法所未同意我的申请,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今年7月,姜某某向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反映。 了解这一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姜某某早在2021年7月就入职江西省某废钢回收公司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收入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此外,检察官还向该司法所了解相关情况,发现相关工作人员系担忧若同意姜某某的申请,批准其一次性6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脱管或再犯罪情况,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故未向漳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呈报审批。 为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检察官仔细检查姜某某提交外出申请等材料,同时针对辖区司法所因“怕脱管”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采取“一刀切”的情形,召开检察听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会上,检察官还结合相关规定,对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意见,转变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观念。 近日,漳平市检察院依法向辖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及时整改、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外出审批流程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次日,漳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批准姜某某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随后向江西省上饶市某区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协助监管,实现对姜某某的全程监管和同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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