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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 王某原为永定区某工厂员工,2021年10月左右离职。因对离职时公司扣其工资不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产生报复心理。2024年4月21日,王某使用剪刀将该工厂3个生产线上共计14把玻璃纤维纱剪断,导致已生产出的14捆光缆用非金属加强芯因长度不足,无法满足买家合同需要;14支玻璃模具生产过程中不能及时进入机器,导致模具内材料凝固无法使用。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权威认定,该工厂损失共计37540元。2024年4月28日,王某被传唤到案。 今年6月5日,案件被移送至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永定区检察院认为,王某为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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