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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由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永定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11月15日,江某某入职某土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现任职该公司某景区运营职员,主要职责包括对进入景区人员进行检查、验证,阻止个别人带客逃票、漏票等。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不验票或少验票的方式,协助他人带游客逃票进入景区参观,共计收受贿赂三万余元。 永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他人带游客逃票进入景区参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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