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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等于债务免责 ——龙岩新罗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就能“脱身”避债?近日,龙岩新罗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厦门某装饰设计公司偿还欠付工程款20万余元,该公司原唯一股东张某某、现唯一股东庄某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均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11月,魏某为厦门某装饰设计公司施工景观工程,结算后该公司确认欠付其工程款20万余元。今年1月,该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张某某成为唯一股东;仅一个月后,股权又变更至庄某名下。因多次催讨欠款无果,魏某将厦门某装饰设计公司、该公司原股东张某某及现股东庄某一并诉至新罗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庄某均辩称,案涉债务形成于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之前,并非自己持股期间所欠,且已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无法证明,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和庄某仅提供了银行流水,未能提供公司会计账簿、独立财务制度等关键证据,不足以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人公司原股东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负责,现股东需对受让股权前的债务负责,即便债务产生于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之前,只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仍需担责。 7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厦门某装饰设计公司偿还魏某工程款20万余元;原股东张某某、现股东庄某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讼,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证明“财产独立”绝不是只提供银行流水就行,关键是要建立规范的独立财务制度,设置正规会计账簿,清晰区分公司与个人的收入、支出,比如不能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也不能无偿占用公司资产,公司可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此外,也特别警醒部分心存侥幸的企业家,千万不要以为转让股权就能摆脱责任,原股东要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负责,现股东也要对受让股权前的债务负责,无论债务是否产生于自己持股期间,只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就难逃连带责任。所以,经营一人公司时务必规范财务操作,转让或受让股权前,也要仔细核查公司财务状况,确认无财产混同风险,避免“踩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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