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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史某、李某、薛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杭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3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间,史某、李某、薛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及受其委托的个人或者公司没有相关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自己在国家部委关联单位工作、认识部级领导、住建部领导每年有三个指标等事实,以能疏通住建部的关系,帮助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为由,采取签订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先后骗取该公司请托费用共计1330万元。最终,该公司经查询发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未能升级后于2023年4月25日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李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3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后史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但骗子通常会先打造各种人设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资金。广大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依法依规,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方式违规办理相关事项,要注意增强反诈意识,警惕过度包装的“人设”,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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