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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2:09:21

售卖有害减肥药 四名微商被判刑

作者:记者 陈静 通讯员 林昭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自2021年开始,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上线销售的减肥胶囊、减肥药片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向上线购买,并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林某及下线代理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从中赚取差价。截至案发,欧阳某某销售金额共计331719元,违法所得30000元。

2023年2月14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移交77粒从欧阳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胶囊。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欧阳某某,现场查获部分药片、胶囊,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胶囊、药片均检出西布曲明。2023年6月4日,被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移交减肥胶囊19粒。经鉴定,黄某、林某所购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自2022年1月份开始,高某某在明知其上线欧阳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向其购买并转售牟利,销售金额31677元,违法所得6000余元。同年3月开始,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欧阳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药含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亦通过相同方式购药并转售牟利,潘某某销售金额19730元、违法所得约3500多元,李某某的销售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约2000多元。

案发后,欧阳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另查明,高某某曾于2022年3月4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审理期间,4名被告人均在正义网发布声明公告,愿召回销毁已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致歉。

城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等,判处欧阳某某、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某某被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赔偿金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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