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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1:28:41

教唆少年盗钱财 法网恢恢终难逃

作者:陈静 陈琦 蔡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强、辨别能力低等特点,组织、教唆、引诱和利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自作聪明的小伎俩,实则是掩耳盗铃的拙劣表演,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案。

林某某和陈某某意识到自己已经成年,为了能偷到钱又不受处罚,便提议由自己负责接应,并提供路费等,联系14岁的小明、15岁的小刚,盗窃被害人存放在车内的现金。

今年1月21日4时50分许,林某某伙同同案人小明(已行政处罚)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地,由小明通过拉车门方式偷走被害人停放于此的一部黑色越野车车内现金5000元。当日5时5分许,林某某又让小明到上述车辆上偷钱,小明独自前往,偷走车内现金2500元。6时30分许,林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决)微信联系同案人小刚(已行政处罚),告知其有部车没有上锁,车上有现金,让其过来偷。其间,陈某某得知小刚没钱打车,向其发送40元微信红包作为打车费,让其坐车到双方约定的地点见面。之后,由林某某、小明带着陈某某、小刚到莆田市荔城区某地,由小刚通过拉车门方式偷走上述车内现金14500元,林某某、陈某某、小明在附近望风。

经查,林某某分得5500元、陈某某分得6000元、小刚分得10500元。其后,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500元,被害人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6000元,同案人小刚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500元。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联系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组织、教唆、引诱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红线”。此类行为就是在未成年人的心中埋下“恶”的种子,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打上“劣”的烙印,影响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的形成,对其以后的成长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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