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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伤人眼 责任谁来承担 法院:销售者与燃放组织者需承担责任 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人身损害,责任应如何划分?燃放者、销售者等是否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由烟花燃放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的某天晚上,周某某与家人在村中散步,途经长乐某公司门口时,恰逢该公司员工张某为民俗活动燃放大型礼花。燃放过程中,礼花突发爆炸,飞溅的烟花弹射至周某某面前发生二次爆炸,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周某某当晚被紧急送医,先后在福建、上海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案涉烟花系某公司员工张某经其朋友陈某某介绍,从欧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购买。周某某认为,燃放者张某、介绍人陈某某、组织者某公司、销售者欧某某等均存在过错,共同导致其受伤,遂诉至长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销售者与燃放组织者共同担责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右眼受伤确系某公司燃放的烟花所致,相关事实有现场视频、急诊记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张某作为某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作为燃放活动的组织者,未设置安全距离、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负相应责任。欧某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应依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陈某某仅系介绍人,未从中获利且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长乐法院核定周某某合理损失为198674元,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令某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欧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严守燃放规范 明晰侵权责任 烟花爆竹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殊产品,其生产、销售、燃放均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该案中,燃放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与警示义务,销售者未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共同导致他人严重损伤,各方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也提醒社会公众,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务必选择合格产品,并规范操作、远离人群,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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