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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莆田城厢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1月,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犯罪钱款,并让同案人吴某在接收犯罪钱款后,单笔截留6%作为报酬,再将剩余钱款转至被告人孙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再由其交付相应金额的现金给上线。经查,吴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在提供给上线使用期间流入资金七笔,共计1.6万余元,其中收转被害人张某被网络诈骗款项人民币8000元。 检方提醒:莫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广大市民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和社会法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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