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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现金包裹”能赚快钱?当心成为犯罪帮凶。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恺、杨某重、覃某福、洪某辉、王某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2024年10月至11月,刘某恺等5人在明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受利益驱使参与赃款转移,通过代取“现金包裹”并转交他人获得报酬,5人分别获利6100元至1000元不等。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恺等5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伙同他人帮助收取并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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