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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花爆竹公司为保障场地和货品安全,多年来均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但投保当天突发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回顾 近年来,上杭某烟花爆竹公司多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因保险即将到期,2024年6月14日,某烟花爆竹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意向,并提供资产清单。保险公司向某烟花爆竹公司发出投保单,投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24年6月16日12时起至2025年6月16日12时止等内容。 2024年6月16日傍晚,某烟花爆竹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账户存入该期保险费3.9万元。业务员回复称:“今天休息日没人上班。如果今天没办法圈存进来,就只能明天上班的时候实时生效了”。次日上午,保险公司向某烟花爆竹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24年6月17日12时起至2025年6月17日12时止。 然而,2024年6月16日晚,上杭县域内普降暴雨,某烟花爆竹公司的仓库围墙及附在围墙上的部分消防、监控设施遭泥石流冲毁。 2024年6月18日,某烟花爆竹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上报出险,保险公司于2024年10月1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2024年6月16日夜间属于脱保期间,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单效力优先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花爆竹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于当日出具投保单,某烟花爆竹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保险单,双方依法成立保险合同。 此案中,某保险公司向某烟花爆竹公司出具的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应以投保单为准,故保险期间为2024年6月16日12时起至2025年6月16日12时止。某保险公司已于2024年6月16日傍晚收取了保险费,某烟花爆竹公司于当日夜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投保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烟花爆竹公司损失1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法官提醒 明确保险生效时间,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并收取保费后,如因周末导致保险合同延后生效,也不影响保险公司按投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主动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保险范围、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期间等具体内容。在保险单出具之前,务必保存投保信息,出险后,也应及时报险,固定损失,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承保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主动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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