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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3:54:05

主播私自换号直播,是否违约?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赵逍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主播私自换号直播,是否违约?

法院:单方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很多人怀揣“网红梦”与传媒公司签约合作,盼着借势出圈。然而,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在签约时未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在合作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主播私自换号引发的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洁(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2023年1月,小洁与光年公司(化名)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小洁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由光年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为小洁提供相关培训、设备保障和运营推广服务,但在合作协议期内,小洁只能通过该公司指定的平台及账号进行直播,且不得无故停播。

2024年6月后,该公司发现小洁暂停使用合同签订的直播账号,私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该公司要求小洁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协商未果,该公司遂将小洁诉至闽侯法院,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主播单方面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小洁未经该公司同意,停止该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动,并私自开通另外的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小洁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参考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各自收益情况,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该公司前期投入、直播流量、收益分配、双方收入等证据,法院酌定支持小洁停播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该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为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洁与该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洁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小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非劳动关系 违约应依法担责

直播机构同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由直播机构为主播提供资源、技术支持、培训规划等,对主播直播活动进行运营推广,同时依靠主播人气获得流量变现。网络直播合同常体现为综合性的无名合同,可能涉及网络服务、委托、劳务、经纪、合作等内容,且大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小洁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该公司指定账号和直播活动,经该公司沟通交涉,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直播行业应诚信签约

直播行业是新业态,主播与直播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中公司的资源支持与保障义务、直播账号权属与直播时长要求、收益范围与分配比例方式,以及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合同各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共同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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