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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相应刑罚。 2024年7月,张某联系李某协商债务纠纷,两人见面后遂发生争吵,在场的朋友予以劝阻,并将李某劝离。张某则从附近摊位取得一把菜刀藏于身后,再次找到李某,于是发生第二次争吵。两人推搡间,张某掏出菜刀朝对方挥砍,李某用手阻挡时被砍伤。之后,李某被朋友送医治疗,张某则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4年1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约9.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还应支付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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