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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民工在施工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施工总承包公司主张权利?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施工总承包公司应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2020年8月11日,福州某建设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福州龙某工程公司,与福州新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国省干线某过境段道路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福州新某工程公司施工。福州新某工程公司委派王某担任驻工地履行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合同附表中载明王某系作业队长,《授权委托书》显示其职务为公司监事,委托权限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负责施工、结算并处理相关事务。随后,王某雇用詹某某到工地驾驶压路机。后詹某某因被拖欠工资,将福州某建设公司、福州龙某工程公司、福州新某工程公司及王某一并起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负责案涉工地项目,并雇用詹某某为其从事劳务工作,王某向詹某某出具《工地工资明细表》确认拖欠劳务费,双方确立劳务合同关系,故詹某某诉请的劳务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而福州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福州新某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最终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王某全部负责,却未对其雇用的农民工进行有效管理,更未对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发放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詹某某被拖欠劳务报酬,故应对拖欠的劳务报酬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即福州某建设公司对分包单位福州新某工程公司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进行追偿。 今年1月,鼓楼法院判决福州某建设公司、福州新某工程公司、王某向詹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及逾期利息。福州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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