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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漳平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偷盗案件,在对涉事未成年人小石(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9日,小石与林某(已判刑)酒后在漳平市城区闲逛,先后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库、街面停车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车内现金和香烟。经鉴定,小石窃得财物共计价值3322元。 该案移送至漳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小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依法对小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等于不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漳平市检察院依法向漳平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小石给予行政处罚。漳平市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小石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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