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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一起装卸工伊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纠纷案落下帷幕,三明中院二审驳回了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据悉,伊某与某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受雇担任装卸工。在一次夜班工作中,伊某不慎被铁桶压伤左足,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踇趾骨骨折、左足拇趾开放性挫裂伤。事后,伊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在受理申请后,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后续告知书,要求其就相关事实进行举证或提出申辩。然而,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调查核实,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对此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明中院指出,综合伊某的岗位职责、受伤情况及救治过程,无法排除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可能性。某公司虽否认此为工伤,但因其在人社局要求举证的阶段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某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但法院确认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某公司还声称伊某自身存在过错,但法院同时指出,这不仅未被证实,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自身过错并非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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