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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害人此前因丈夫曾在刘某某处代购白酒而对其产生信任,后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希望购买某品牌白酒。此时刘某某已不再担任白酒推销员,且因信用卡欠款被法院起诉,需偿还债务,遂产生诈骗念头。刘某某伪造该品牌白酒业务员及代理商身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2022年12月26日至27日,被害人分4次向刘某某转账支付20箱白酒货款。收到“货款”后,刘某某随即删除被害人的微信好友并失联。 案发后,刘某某被警方抓获。泰宁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侦查人员围绕电子数据梳理资金流向,构建完整证据链。同时,向刘某某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自愿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截至判决生效,刘某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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