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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2:17:12

开门不慎酿事故 法院判责定赔偿

作者: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0月18日,杨某某将车停在鼓楼区某路段的机动车道上,乘客林某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打开的车门恰好与黄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剐碰,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分别是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人,赔偿款扣除A保险公司垫付的1.8万元外,尚有27万余元未付。各方协商无果,黄某某将林某、杨某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A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在死亡残疾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0%赔付责任,林某承担20%赔付责任。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B保险公司赔付3.9万余元、林某赔付9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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