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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两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李某某因缺钱,在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答应帮助其上家“老孙”进行转移,并约定收取转移资金的5%-10%作为报酬。今年2月至3月,李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其手中杜某的银行账户,接收他人转入资金及被诈骗款,并通过POS机套现后或直接用微信、支付宝转账至“老孙”指定的账户。据查,被诈骗款中包含两名被骗人员转入的4万元、3万元,李某某共计从中获利5681.46元。今年3月,涉案卡主杜某退赔钱款1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对李某某进行思想教育和普法工作,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表示深刻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为弥补其过错,李某某退出6万元(含违法所得5681.46元)用于退赔电信网络被诈骗人员,并预缴罚金5000元。 经综合考虑犯罪事实,鉴于李某某是从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涉案被骗人员全部经济损失,马尾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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