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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诈骗团伙引流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其违法所得3514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一并没收。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孙某某成立工作室,招募人员冒充某购物平台客服,通过拨打电话诱使受访者扫描小礼品上的二维码,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引流。其间,孙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647条,从中获利351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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