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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邹某旺、胡某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并分处罚金45万元和20万元。 经查,2018年以来,邹某旺在莆田市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胡某智等人销售假冒品牌鞋约5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5万元。胡某智明知邹某旺等人销售的系假冒品牌鞋,仍从2019年以来向他人转售约54万元,从中赚取差价20万余元。两人先后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现场查扣的品牌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案发后,两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杭县检察院经审查,对两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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