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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以为“拉车门”碰运气偷财物神不知鬼不觉,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拉车门”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至5月间,王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在居民楼、路边停车场等地专挑未锁车辆下手,以“拉车门”方式盗窃5起,盗得现金600余元及香烟、手机等物品,涉案价值共1500余元。5月3日,王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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