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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牟利买卖电话卡,终沦为犯罪“工具人”。近日,经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曾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曾某在某平台看到“高价收电话卡,每张可赚300-400元”的信息后,为贪图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社交账号添加多位好友,主动联系多人办理电话卡二十余张,并将上述电话卡均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此赚取非法利益。经查明,涉案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资金流水共计九十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 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出借本人名下电话卡,更不能参与“收购转卖”的中间环节,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行为,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哪怕仅赚取少量获利,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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