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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依法守护舌尖上的猪肉安全。 经查,今年1月开始,陈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且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街道某某村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陈某某向彭某某、卓某某介绍的人及散户购买生猪,购买金额共计40万余元。后陈某某将屠宰的生猪肉拿到市场销售给许某某、唐某某,销售金额共计42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秀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从业者而言,守法经营是唯一出路,对消费者而言,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寄生虫、病原体,务必购买印有“两证两章”的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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