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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自建房修缮过程中,工人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房主、承包方、工人各方应尽到哪些安全义务?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李某承接房主陈某的农村自建房油漆工程后,雇佣王某进行墙面刷漆作业。施工过程中,王某在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从人字梯向马凳移动时,因操作不当不慎摔落,导致胸椎骨折、腰部挫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认为,雇主李某和房主陈某均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遂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房主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陈某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李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李某雇佣王某施工,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房主陈某作为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雇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未尽到现场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王某本人在作业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失。 综合三方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长乐法院判决雇主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房主陈某承担10%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责任。判决后,李某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严守义务 筑牢防线 农村自建房施工外包虽常见,各方安全责任却不可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房主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需对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房主陈某未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主体,埋下安全隐患;雇主李某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放任风险发生;施工人员王某忽视安全规范操作,自身存在疏忽。三方责任缺位,最终才导致此次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施工安全需多方协同,房主选择资质施工方并签书面合同,承包方落实系统防护措施,施工人员规范操作。唯有各方严守义务、筑牢防线,才能从源头防范事故,避免因疏忽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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