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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5:15:05

网速承诺未达标 三倍赔偿护权益

作者: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王丹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永安法院维军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军消费纠纷时,通过“移动微法庭”平台完成“云端”立案、开庭并审结,避免了在外省服役的军人、原告崔某的奔波诉累,并有力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5年4月,原告崔某在抖音商城某网络专卖店购买无线路由器,并通过路由器上张贴的二维码在被告永安市某甲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处购买了2年随身Wi-Fi服务,被告微信客服承诺网速相当于150Mbps至300Mbps宽带。但因在使用中频繁出现网络卡顿的情况,原告多次进行网速测试,实际网速均未达到被告所承诺的标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某遂于2025年10月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

因原告崔某为在外省服役的军人,到永安参与诉讼出行不便,且诉讼成本较高,永安法院立即开启涉军维权“绿色通道”,依托“移动微法院”智慧平台,协调安排线上庭审,完成从立案、调解到审理的全流程在线办理,确保边防官兵参与诉讼“零跑腿”、权益维护“不延时”。

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中根据原告进行的多次网速测试,被告提供的随身Wi-Fi服务实际网速均未达到被告所承诺的标准,尤其最低网速与被告的承诺存在巨大差距,导致原告随身Wi-Fi服务无法正常使用。该行为属于采取虚假或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主张被告退回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按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永安市某甲百货店退还崔某服务费用499元,并另行赔偿崔某损失1497元,总计1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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