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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违约 是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定金有法定上限,超出部分视为普通预付款 “付了定金包能进组!”近年来,随着演艺事业繁荣发展,儿童演艺需求增多,少儿培训与演艺经纪联合“造星”的产业链悄然兴起,演艺经纪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无法履行儿童演艺经纪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 案情回顾: 罗女士在闽侯经营一家儿童艺术培训机构,经学生家长介绍,结识了从事儿童演艺经纪服务的刘女士。之后,经刘女士安排,罗女士让2名学生参与了节目录制。 2023年9月,罗女士再次与刘女士联系,双方约定推送罗女士机构的小演员参与电影拍摄,罗女士向刘女士支付定金1万元,进组前再支付2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至该片拍摄结束,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刘女士承诺会将罗女士拉入剧组拍摄微信群。罗女士付款后,刘女士未能兑现承诺,既未安排小演员进剧拍摄,也未将罗女士拉入剧组沟通群。因未能参与拍摄,罗女士要求刘女士退还定金,多次索要无果后,罗女士遂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主要内容是对艺人进行包装、培养、演艺安排等,兼具委托、居间、代理、服务等综合属性。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已就服务内容、时间、费用等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刘女士长期从事儿童演艺经纪服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演艺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约定安排演艺活动的义务。罗女士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刘女士却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构成违约。罗女士主张返还双倍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即6000元,超出的4000元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视为预付款。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并返还预付款4000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定金超过20%部分视为预付款 “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其含义和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定金是债权履行的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目的。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若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若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无担保效力,无论哪一方违约,仅需返还本金。此案中,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定金上限为6000元,罗女士支付的1万元中,超出的4000元应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对于4000元预付款,因刘女士未提供相应服务,也应一并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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