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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尤溪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商贩严某某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严某某经营一家农副产品店。2024年1月至4月,严某某在店内制作魔芋,并非法在魔芋中添加硼砂,随后以每公斤2.4元至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4月26日,严某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截至案发,严某某销售魔芋金额达19800元,获利6800元。 尤溪县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尤溪法院判令严某某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19.8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某在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刑事及民事双重责任。综合案情情节,尤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19.8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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