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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5年8月4日零时许,李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中路思儿亭高架桥东往西上桥处,与被害人赵某某同行横穿马路,赵某某被小轿车撞击,重度昏迷并出血倒地。李某某趁小轿车司机谢某某打电话报警和摆放警示标志时,取走赵某某脖颈处黄金项链和左手手腕处黄金手链藏于随身携带的袋子中。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家属表示若无法找回黄金项链将报警处理。2025年8月5日,李某某谎称其回到事故现场时拾得黄金项链,并交还赵某某家属。2025年8月10日,赵某某家属发现赵某某的黄金手链亦下落不明。面对赵某某家属的询问,李某某先是回应并未看见,后于次日谎称其在家中清理麻将机时寻得该黄金手链,并将手链送还。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共价值18363元。同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36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涉案财物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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