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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借款本金应当以出借人实际提供的金额为准,法律明确禁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砍头息”行为。在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近日,闽清法院发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6月,王某因房屋装修急需资金,向陈某提出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一张载明本金3000元、月利率2%的借条。当日,陈某在交付借款时,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60元,实际仅向王某交付现金2940元。 借款到期后,经陈某多次催讨,王某始终未偿还本息。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借条载明的3000元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在借条中载明本金为3000元,但王某在陈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60元后实际收到借款为2940元,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合理利息。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剩余借款,因此案涉本金应为2940元。 近日,闽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940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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