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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大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大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2月,何某某在将乐县某镇向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活体2只,后转售给他人,获利29000余元。经鉴定,涉案两只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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