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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商家售樱桃“货不对板”的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张某系一家个体水果店经营者,今年1月下载了一张网图发布在朋友圈,用以售卖樱桃。戴某看到后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表示购买一箱樱桃。然而,戴某收货后发现樱桃品种与广告网图展示的品种完全不符,遂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退款,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戴某起诉至漳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通过观看朋友圈图片购买商品,往往难以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应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张某发布在朋友圈广告图片上的樱桃品种与所售品种“货不对板”,可以认定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退还戴某购物款,并按三倍价款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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