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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9月16日,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袁某借款7万元。同日,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7万元至顾某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按年利率12%计息。之后,顾某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9月17日、2022年9月30日、2023年9月24日通过微信向袁某配偶转账,每笔均为8400元。顾某主张上述款项系归还该案利息。 2024年10月27日,袁某配偶通过微信向顾某发送催款信息,称其本金7万元没准时还,利息又超过一个多月没归还。顾某微信中回复称人在外地,没钱归还。2025年11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袁某与顾某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袁某提供的其配偶与顾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顾某分别从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4日间共分4次微信转账给顾某,每次金额为8400元,利息支付时间和金额具有规律性,故可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12%。该利率标准未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综上,涵江法院判决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袁某借款7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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