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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4:42:33

保单上的“黑手”——聚焦老年人遭遇“被投保”的法律红线

作者:本报记者 郑力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事件二

误触的链接

此前,一名老人在刷短视频时,误触了平台推送的保险广告链接,在未作出明确投保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因点击链接领取低价保险,在自动开通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被设置了自动扣款功能。

问题①:老人误触链接,被开通保险、划扣保费,这类投保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案涉场景中,老人未签署书面或者电子投保协议、未确认保费、保障责任等合同核心条款,误触广告链接开通保险,该行为既无投保的主观意愿,也无内容具体确定的投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投保要约。无有效要约即无缔约合意,保险合同自始未成立。同时,《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明确强制要求:保险销售必须取得投保人本人主动、明确的投保确认,完成身份核验、投保信息确认、条款说明等法定流程,严禁点击链接即默认承保。案涉销售行为本身违反法定投保流程,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缔约合意。

即便形式上完成单方承保,该投保行为亦属无效或者可撤销,对老人无法律约束力。若保险公司已单方出具保单,因老人无真实投保意思表示,该合同因欠缺核心生效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以欺诈、误导方式使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退一步说,老人因误触、被误导产生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作出的投保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投保、扣费行为,属于强制交易,对消费者自始无约束力。

此类情形下,保险合同依法自始不成立,不存在合同生效的法律前提;即便形式上有承保记录,该投保行为对老人也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负有支付保费的法定义务。

问题②:无论是电话推销还是短视频广告引流,保险公司面向老年群体销售保险时,有哪些法定告知义务?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保险公司面向老年群体销售保险,须履行高于普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关义务均为法律和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免。

1.合同核心内容全面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必须向投保人完整、清晰告知保险合同全部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保费金额与扣费方式、保障期间、缴费期限、退保损失、犹豫期权利、现金价值等,不得隐瞒、遗漏。

2.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在投保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提示,并以通俗语言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自始不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如实、充分提示投保风险、扣费风险、退保损失,不得弱化、隐瞒风险,不得以“保本、无风险、免费、福利”等话术误导。必须清晰告知老年人,其点击、回应等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投保”而非领取福利,明确告知投保后将产生的保费支付、自动扣费等法律后果,不得混淆投保与福利领取的性质。

问题③:若未充分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未提示风险、隐藏保费等,保险公司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该条款拒赔、扣除保费;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核心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以欺诈手段使老年人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老年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保险公司须全额返还已扣划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维权合理开支;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老年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费金额的3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欺骗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的强制性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对涉事保险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5倍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可作出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处罚。

若保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核心信息、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批量误导老年群体投保、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④:保险公司在消费者申请退保时,出现客服失联、退款难、平台推诿等情况,或者以“过犹豫期”等为由拒绝全额退款,这些做法是否合法?“犹豫期不予全额退款”的规则,在“不知情、误投保”场景下是否适用?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客服失联、退款难、平台推诿的行为,以及以“过犹豫期”为由拒绝全额退款的做法,均不具有合法性;“犹豫期不予全额退款”的规则,在“不知情、误投保”场景下完全不适用。

退保是投保人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要求,投保人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必须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退还对应款项。

客服失联、平台无法查询保单、推诿退款渠道、拖延退款,本质是非法剥夺投保人的法定退保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拒绝履行法定退款义务”的核心要求,属于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若保险合同自始不成立(无真实投保意思表示),则不存在“犹豫期”的适用基础。“犹豫期”依附于合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合同未成立,就无“犹豫期”的概念,更不存在“过了犹豫期”的说法,保险公司必须全额返还全部扣划保费,无权扣除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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