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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4:47:33

果园山场变“采石场” 3人无证盗采获刑

作者:徐林煌 刘珍 黄垚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承包了山场果园,就能随意挖山取石吗?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承包的果园山场非法盗采砖瓦用页岩,妄图通过变卖矿石获利,最终因触犯法律受到应有惩处。

案情回顾:

2023年,林某与钟某(另案处理)承包了武平县某镇一处果园及所在山场。本应悉心打理果园、发展种植产业的两人,却动起了歪心思: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调集机械设备,在该山场开挖林地,大肆非法采挖俗称“煤矸石”的砖瓦用页岩,并将采挖的矿石销售至机砖厂,非法牟取利益。

其间,钟某甲受钟某雇佣,到山场负责看路望风,帮助躲避执法人员巡查;钟某乙同样受钟某雇佣,在山场负责现场管理,直接参与指挥开挖作业。2025年2月,林某、钟某甲、钟某乙3人被警方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

破坏矿产资源 3人被判刑罚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伙同他人无证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合计16万余元,情节严重;钟某甲、钟某乙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分别为他人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石提供帮助,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合计46万余元,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钟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且有犯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钟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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