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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尤溪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6000元和2000元。 2023年12月,贵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杨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正哥”(化名),为赚取每日50元“租金”,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其,用以推广虚假投资。2024年1月,杨某某明知“正哥”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其介绍给同学张某某。最终,“正哥”使用张某某的微信账号以虚假投资理财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35万元。杨某某、张某某分别获利2587.99元和840元。案发后,杨某某、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被害人损失。 尤溪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微信号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骗取财物金额35万元,数额巨大,遂以涉嫌诈骗罪对两人提起公诉。最终,尤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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