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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既构成违法行为,也潜藏巨大安全风险。近日,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2年起,杨某某和李某某发现漳州市烟花爆竹价格低于漳平市,遂合伙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由杨某某多次赴漳州采购并运回漳平,李某某负责销售,利润由两人平分。2025年1月,杨某某驾驶货车运输烟花爆竹时,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李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截至案发,两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至少19万元,其中被查获和主动上缴的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价值7.14万元,两人各非法获利1万元。 漳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漳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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