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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调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被告当场履行仅用时3天。 2025年8月21日,于某向车主戴某租赁汽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于某驾驶租赁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租赁车辆严重损坏,维修历时30天,产生维修费用、燃油消耗、停运损失费、折旧费等共计2.8万余元。经戴某催讨,于某于11月1日向戴某支付了1万元。剩余款项戴某多次催要,于某均拒绝支付,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查阅卷宗并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戴某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发生事故,须承担维修费用、维修金额3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并按日租金100%的标准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此次事故造成车辆维修30天,产生停运损失费、加速折旧费、其他损失等合计2.8万余元,如今于某仅支付1万元,该金额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于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车辆有保险报销,根本不需要戴某付钱,其已支付1万元作为赔偿,且车辆维修时间过久,不认可车辆停运损失费。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一方面,向于某释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在租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其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建议戴某从实际损失出发,合理调整诉求,追求高额赔偿可能引发后续案件进入执行,增加诉讼成本。经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同意赔偿戴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车辆折旧费等损失合计1.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剩余6000元当场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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