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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5日,并处罚金2000元。 2025年9月的一天,竭某在饭店饮酒后驾驶小轿车离开,行至一红绿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竭某因害怕酒驾被查处,驾车逃逸至拱桥某石料场,停留约1小时后心生悔意,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检验,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漳平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竭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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