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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小丽(化名)系某职业学校学生,已满16周岁,在某公司实习,实习期间月收入不固定,但该公司会按期向她支付工资。实习期间,小丽驾驶电动车与阿强(化名)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小丽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之后,小丽就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与阿强协商赔偿事宜,同时提出因车祸无法继续实习、导致收入减少,必须向其赔偿误工费。但阿强认为,小丽属于实习生,并非正式劳动者,不存在误工损失,拒绝赔偿其误工费。双方协商无果后,小丽将阿强起诉至宁化法院。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的认定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及是否存在实际收入损失,与受害人是否为正式劳动者身份无关。该案中,小丽已满16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在公司实习,且公司按期支付工资,足以证明其具备劳动能力并能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小丽无法继续实习、丧失收入来源,确有误工损失产生。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小丽的误工费主张,并结合其提交的工资明细,依法确定其误工费为31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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